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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审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9 发布者:张伟 浏览次数: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审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学报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学报出版管理,提高学报出版质量,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报审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学报编辑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传播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经验,促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报刊审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保障审读结论客观、公正。

第三条学报编委会负责学报的审读工作并提交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审读工作的意见,负责向上级报告审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整理编发学报审读有关通报材料。

第四条学报审读包括以下各项:

1.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2.是否落实了“三审三校”等编辑部规章制度;

3.是否脱离办刊方向与宗旨,超领域刊载文章;

4.报道涉及灾情疫情、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涉及医学伦理学问题的文章是否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

6.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7.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8.学报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道范围一致;

9.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期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10.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五条学报编委会可聘任具有较高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期刊编辑出版业务的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学报审读工作。学校要落实学报审读经费。

第六条学报编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组织对审读人员的培训,指导审读人员的工作,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学报编委会组织开展审读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审读、重点审读、全面审读、专题审读、抽查审读、书面审读、跟踪审读和谈话交流等形式进行。审读工作应与年度核验、专项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学报审读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审读网络系统,完善审读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存储等办法。

第九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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